網友“甘士蓮”問: 搜查出涉案物品后如何做好后續工作?
答:搜查措施是監察法賦予的“12+3”項監察措施中的重要一項。筆者曾在參與的多起專案中適用搜查措施,對固定涉案重要物證、書證等相關證據材料,“由證到供”突破案件起到了關鍵作用。
紀檢監察機關在搜查過程中,重點關注與案件有關的下列物品:大額現金、貴重物品、銀行卡、存折、票據、合同、不動產權證、日記、賬本、電腦、手機、硬盤、U盤等,工作人員對發現的上述可疑物品,先報告現場指揮員,經現場指揮員確定需要扣押后,工作人員即對物品所在的位置拍攝方位照并將物品放置在有比例尺的白色背景板上拍攝細目照,逐一清點登記后放入密封物證袋封存并標明編號。
一、大額現金。搜查過程中發現的大額的現金一般分為捆扎好的和零散存放的。工作人員對捆扎好的現金一般不用拆開清點,因為捆扎條上會有經手銀行柜員的印鑒章,甚至會有涉案人員的生物檢材,我們只需要清點、登記現金的扎數,裝入密封物證袋,袋口封條處由兩名工作人員簽名。對零散存放的現金需要用點鈔機清點,確認無假幣及紙幣張數后,連同存放現金的包裝一并裝入密封物證袋,袋口封條處由兩名工作人員簽名。在搜查工作結束后,及時送單位物證保管室保管。
二、貴重物品。搜查過程中發現的貴重物品,如貴金屬飾品、石料擺件、石料飾品等,工作人員需要經稱量、記明重量及特征后分別裝入密封物證袋。工作人員在搜查時盡量查找相關購買發票、收據、證書等能證實該物品購買渠道及價格的相關憑證。根據辦案情況,需要對物品的真偽進行鑒定的,由監察機關出具《委托鑒定書》連同相關物品送有關機構對物品的種類及真偽作出鑒定,辦案部門在收到鑒定意見后,根據需要再做價格認定。
三、香煙。搜查過程中發現的香煙,工作人員需登記香煙的種類及外殼上的條碼編號后裝入密封物證袋。根據辦案情況,需要對香煙的真偽及價格進行認定的,辦案部門發函(附香煙實物)至當地煙草專賣局,由其協助出具送檢香煙的真偽證明及該種香煙的市場零售價或批發價送交監察機關。監察機關以此為據,將《價格認定協助書》連同煙草專賣局的回函、香煙實物送當地發改部門做涉案香煙的價格認定,以此確定涉案香煙的價格。
四、銀行卡、存折等。搜查過程中發現的銀行卡、存折等,搜查人員登記發卡銀行及卡號(賬號)后依法扣押。即使認為無必要或決定不予扣押的,也要逐一登記,需要特別注意銀行卡或存折登記的名字不是被調查人及其家屬的,根據后續辦理案件需要,及時對扣押及登記的銀行卡、存折的銀行流水、原始憑證進行查詢,對涉案賬戶及資金依法予以凍結。
五、電子數據儲存介質。電子數據儲存介質主要包括電腦、手機、硬盤、U盤等。在搜查、扣押過程中,搜查人員要扣押原始儲存介質,貼封條裝入密封物證袋予以封存,涉及被調查人的手機的,需要采取關閉電源、屏蔽信號等方式封存,防止數據丟失。辦案部門需要將電子數據儲存介質中的內容作為書證使用或者需要恢復被刪除數據的,需要出具《委托鑒定書》連同儲存介質送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提取、恢復電子數據,并形成鑒定意見形式的報告,作為電子數據類型的證據使用。
六、文件、印章等。在搜查過程中,工作人員對發現的相關涉案文件、借(收)條、印章等物品,逐一登記后依法扣押。需要對印章真偽進行鑒定的,可先到印章所在地備案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印章備案留下的拓印原件,再出具《委托鑒定書》連同印章、拓印原件送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別真偽。需要對扣押的借(收)條的形成(書寫)時間、捺手印的形成時間做出鑒定的,也可委托相關有資質的鑒定機構。
七、財務憑證。對搜查中發現有價值的賬本等財務資料的,工作人員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涉案財務資料原始憑證。需要對財務資料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可出具《委托鑒定書》送有資質的機構鑒定。
八、車輛。對搜查過程中發現的涉案車輛,需要依法扣押的,工作人員要連同車輛行駛證、保險單等一并扣押,防止車輛在被扣押期間交易。辦案人員需定期發動、檢查、維護車輛,防止損壞。
九、違禁品。對搜查過程中發現的槍支彈藥、毒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工作人員要單獨扣押、登記,并拍攝方位照及細目照。通過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
十、其他。對搜查過程中發現的體積過大、重量過重的不宜挪動的物品,工作人員可在其存放的位置或房間內粘貼封條,對其拍攝照片。
紀檢監察機關對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經過調查核實后,查明被查封或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聯、不是違紀違法所得或違紀違法所得購買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查明情況后及時解除上述措施,將財物依法返還持有人、所有人,保障被審查調查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李睿)